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99號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上列原告與被告施維中等間確認第一順位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個人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