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69號原 告 許震柏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權之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本件係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之爭議提起訴訟,請依該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補正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之調處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