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1號原 告 彰化縣田尾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君栓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785,3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