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01號原 告 施玉霞訴訟代理人 施明杲(無委任狀)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代位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36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163元。
二、本件請具體詳載其當事人、訴之聲明、事實理由為何,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民事委任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