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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6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24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火貴等間代位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羅火貴所繼承之被繼承人為何人及其應繼分,並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按被告人數附起訴狀繕本。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個人全部、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及上開不動產異動索引(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1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