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48號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上列原告與被告施維中等間確認第一順位抵押債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個人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