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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5號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秋雄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公同共有財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高振利就訴之聲明附表所示財產之應繼分(即分割後可分得之持分比例)為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1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