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59號原 告 鴻葉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股金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訴外人洪文博認購被告之社股供10,855股計新台幣1,085,500元暨增值公積金430.5股等之客觀利益為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