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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8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01號原 告 王榮山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會員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請求確認會員權存在,其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值為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1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