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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8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13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租約是否定有期限?係以半年或一年為一期?一期租金為何?並提出耕地租賃契約書。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個人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三、陳報被繼承人張金評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補正其等繼承人為被告,並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四、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1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