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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7號原 告 黃建生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律師複代理人 洪玉玲被 告 尤沺旺

尤鐵柯火貫被 告 尤細種訴訟代理人 尤俊雄

尤舜弘被 告 黃健福

黃建勳尤忠信尤烱明尤政宏黃玉雲陳麗娥被 告 尤炆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中關於「依被告黃健福2/3、被告黃建勳1/3之比例維持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依被告黃健福1/3、被告黃建勳2/3之比例維持共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發現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主文與分割附圖所載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裁判日期:2016-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