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01號上 訴 人 白義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清泉因105年訴字第1101號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