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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6號原 告 壽米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姈靜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複代理人 蔡慧琪訴訟代理人 黃茹蘭被 告 洪正男訴訟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裁判案由:確認使用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7-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