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72號上訴人 即原 告 林亮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妙珍之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