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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84號原 告 張金熖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複代理人 吳建寰律師複代理人 彭佳元律師被 告 張明幼被 告 張幼朋被 告 張淵淇被 告 張雅淇前列張明幼、張幼朋、張淵淇、張雅淇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棱律師被 告 張紹恭被 告 張高炫被 告 張尚盾被 告 張高貫被 告 張尚欽被 告 張尚集被 告 張秀雄前列張紹恭、張高炫、張尚盾、張高貫、張尚欽、張尚集、張秀雄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15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裁判日期:2018-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