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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7號上訴人 即被 告 高振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間代位分割公同共有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62,429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裁判日期:2017-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