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4號上 訴 人 遠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蒲謝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