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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以上原告與被告楊xx間請求代位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楊xx之姓名及住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裁判日期:201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