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8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訴訟代理人 高哲文
常治平被 告 賴吉昌
賴建志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複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複代理人 吳建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