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8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訴訟代理人 高哲文
常治平被 告 賴吉昌
賴建志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複 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吳建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4日及106年8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均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與被告賴建志間債權法律關係是否存在之裁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50號),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5年6月24日、106年8月2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法 官 陳怡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