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8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訴訟代理人 高哲文
常治平被 告 賴吉昌
賴建志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複 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吳建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5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撤回起訴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50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法 官 陳怡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