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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8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訴訟代理人 高哲文

常治平郭𢊷揚被 告 賴吉昌

賴建志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複 代理 人 何孟育律師

吳建寰律師彭佳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50號清償借款事件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年6月19日裁定在該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撤回起訴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件訴訟程序已無繼續停止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將原裁定撤銷,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9-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