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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8號上 訴 人 賴吉昌

賴建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153,907元(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補字第140號裁定核定在案),應徵裁判費33,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