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2號上 訴 人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票據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善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