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2號上 訴 人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被 上訴人 楊仁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29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善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