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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4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8號上 訴 人 廖提裕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林家豪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提彰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91,020元(土地面積118平方公尺×105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5,780元×請求移轉應有部分2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上訴人僅繳納41,595元,尚欠8,91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所有權
裁判日期:2016-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