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號原 告 嘉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聰鄉原 告 李錦堂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05年5月12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嘉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李錦堂共計新臺幣(下同)13,540,903元(原起訴請求金額為100萬元)。經核應徵裁判費131,24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900元外,尚餘120,34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擴張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