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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97號上 訴 人 聖大肉品行即廖皇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村食材商行即廖德村間塗銷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5,772元應徵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
裁判日期:2016-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