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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6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16號上 訴 人即被告 李金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屋號許景福堂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61,7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裁判日期:2016-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