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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7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0號上訴人 即被 告 葉信恩送達代收人 黃素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6-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