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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8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9號原 告 林文俐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永富等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125元,然原告尚應補繳148,4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理由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抗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64號裁定、102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有詐害行為撤銷權及塗銷登記請求權,前者之訴訟標的價額固應以當事人獲保全之債權利益計算,但後者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塗銷不動產登記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295號裁定意旨參照)。另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之先位聲明為:1、確認被告郭永富與張芷瑒就如附表編號1至13之土地買賣關係不存在及移轉登記無效。2、確認被告郭永富與楊呈裕就如附表編號14至25之土地買賣關係不存在及移轉登記無效。3、確認被告郭永富與簡鴻志就如附表編號26之土地買賣關係不存在及移轉登記無效。4、確認被告郭永富與張○○就如附表編號27之土地買賣關係不存在及移轉登記無效。5、被告張芷瑒、楊呈裕、簡鴻志、張○○應就上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郭永富所有;備位聲明為:1、被告郭永富與張芷瑒就如附表編號1至13土地之買賣之債權行為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2、被告郭永富與楊呈裕就如附表編號14至25土地之買賣之債權行為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3、被告郭永富與簡鴻志就如附表編號26土地之買賣之債權行為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4、被告郭永富與張○○就如附表編號27土地之買賣之債權行為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5、被告張芷瑒、楊呈裕、簡鴻志、張○○應就上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郭永富所有。是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上開被告間買賣關係不存在,並以債權人之身分代位債務人請求塗銷登記,其債權僅係取得代位起訴資格之要件,屬訴訟法之程序事項,不應認係裁判費核定之依據,原告所代位之實體法律關係,係被告郭永富對於被告張芷瑒、楊呈裕、簡鴻志、張○○請求塗銷不動產之權利,故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格為斷;而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土地之移轉價值已各如附表所示,其總和價值共計19,834,587元,則以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6,592元。而原告備位撤銷之訴固應以其債權額即3,750,000元為訴訟標的,惟原告之先、備位聲明,係請求法院就先位聲明先為裁判,於先位聲明無理由時,再就備位聲明為裁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19,834,587元定之。從而,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8,125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48,4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善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惠嬌附表:原告主張郭永富所移轉之彰化縣○○鄉○○段土地┌──┬────┬────────┬────┬──────┬──────┬──────┐│編號│地號 │移轉權利範圍 │移轉對象│移轉面積(平│公告土地現值│移轉價值(小││ │ │ │ │方公尺) │(元/平方公 │數點以下四捨││ │ │ │ │ │尺) │五入) │├──┼────┼────────┼────┼──────┼──────┼──────┤│1 │178-3 │10000分之131 │張芷瑒 │33.17051 │1300元 │43122元 ││ │ │ │ │ │ │ │├──┼────┼────────┼────┼──────┼──────┼──────┤│2 │178-4 │10000分之131 │張芷瑒 │33.169462 │1300元 │43120元 ││ │ │ │ │ │ │ │├──┼────┼────────┼────┼──────┼──────┼──────┤│3 │178-5 │10000分之131 │張芷瑒 │33.169724 │1300元 │43121元 ││ │ │ │ │ │ │ │├──┼────┼────────┼────┼──────┼──────┼──────┤│4 │178-6 │10000分之131 │張芷瑒 │33.169593 │1300元 │43120元 ││ │ │ │ │ │ │ │├──┼────┼────────┼────┼──────┼──────┼──────┤│5 │178-7 │10000分之131 │張芷瑒 │33.169331 │1300元 │43120元 ││ │ │ │ │ │ │ │├──┼────┼────────┼────┼──────┼──────┼──────┤│6 │178-8 │10000分之131 │張芷瑒 │33.169331 │1300元 │43120元 ││ │ │ │ │ │ │ │├──┼────┼────────┼────┼──────┼──────┼──────┤│7 │178-9 │10000分之131 │張芷瑒 │33.180597 │1300元 │43135元 ││ │ │ │ │ │ │ │├──┼────┼────────┼────┼──────┼──────┼──────┤│8 │178-10 │10000分之131 │張芷瑒 │33.177453 │1300元 │43131元 ││ │ │ │ │ │ │ │├──┼────┼────────┼────┼──────┼──────┼──────┤│9 │178-11 │10000分之129 │張芷瑒 │32.986074 │1300元 │42882元 ││ │ │ │ │ │ │ │├──┼────┼────────┼────┼──────┼──────┼──────┤│10 │178-12 │10000分之129 │張芷瑒 │33.010713 │1300元 │42914元 ││ │ │ │ │ │ │ │├──┼────┼────────┼────┼──────┼──────┼──────┤│11 │178-15 │100000分之89845 │張芷瑒 │4386.0000000│1300元 │0000000元 ││ │ │ │ │ │ │ │├──┼────┼────────┼────┼──────┼──────┼──────┤│12 │178-16 │10000分之131 │張芷瑒 │33.173392 │1300元 │43125元 ││ │ │ │ │ │ │ │├──┼────┼────────┼────┼──────┼──────┼──────┤│13 │178-19 │10000分之131 │張芷瑒 │33.159375 │1300元 │43107元 ││ │ │ │ │ │ │ │├──┼────┼────────┼────┼──────┼──────┼──────┤│14 │178-3 │10000分之131 │楊呈裕 │33.17051 │1300元 │43122元 ││ │ │ │ │ │ │ │├──┼────┼────────┼────┼──────┼──────┼──────┤│15 │178-4 │10000分之131 │楊呈裕 │33.169462 │1300元 │43120元 ││ │ │ │ │ │ │ │├──┼────┼────────┼────┼──────┼──────┼──────┤│16 │178-5 │10000分之131 │楊呈裕 │33.169724 │1300元 │43121元 ││ │ │ │ │ │ │ │├──┼────┼────────┼────┼──────┼──────┼──────┤│17 │178-6 │10000分之131 │楊呈裕 │33.169593 │1300元 │43120元 ││ │ │ │ │ │ │ │├──┼────┼────────┼────┼──────┼──────┼──────┤│18 │178-7 │10000分之131 │楊呈裕 │33.169331 │1300元 │43120元 ││ │ │ │ │ │ │ │├──┼────┼────────┼────┼──────┼──────┼──────┤│19 │178-8 │10000分之131 │楊呈裕 │33.169331 │1300元 │43120元 ││ │ │ │ │ │ │ │├──┼────┼────────┼────┼──────┼──────┼──────┤│20 │178-9 │10000分之131 │楊呈裕 │33.180597 │1300元 │43135元 ││ │ │ │ │ │ │ │├──┼────┼────────┼────┼──────┼──────┼──────┤│21 │178-10 │10000分之131 │楊呈裕 │33.177453 │1300元 │43131元 ││ │ │ │ │ │ │ │├──┼────┼────────┼────┼──────┼──────┼──────┤│22 │178-11 │2分之1 │楊呈裕 │1278.53 │1300元 │0000000元 ││ │ │ │ │ │ │ │├──┼────┼────────┼────┼──────┼──────┼──────┤│23 │178-12 │2分之1 │楊呈裕 │1279.485 │1300元 │0000000元 ││ │ │ │ │ │ │ │├──┼────┼────────┼────┼──────┼──────┼──────┤│24 │178-16 │2分之1 │楊呈裕 │1266.16 │1300元 │0000000元 ││ │ │ │ │ │ │ │├──┼────┼────────┼────┼──────┼──────┼──────┤│25 │178-19 │2分之1 │楊呈裕 │1265.625 │1300元 │0000000元 ││ │ │ │ │ │ │ │├──┼────┼────────┼────┼──────┼──────┼──────┤│26 │178-13 │1分之1 │簡鴻志 │2558.73 │1300元 │0000000元 ││ │ │ │ │ │ │ │├──┼────┼────────┼────┼──────┼──────┼──────┤│27 │178-14 │1分之1 │張○○ │2559.61 │1300元 │0000000元 ││ │ │ │ │ │ │ │└──┴────┴────────┴────┴──────┴──────┴──────┘

裁判日期:2016-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