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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9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60號原 告 祭祀公業江廷寶法定代理人 江坤龍訴訟代理人 陳玉林律師被 告 江岳霖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5號確認管理權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5號確認管理權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裁判案由:交付所有權狀
裁判日期:2017-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