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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9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65號原 告 蔡政峰法定代理人 葉輝煌

蔡淑娟原 告 王麗華

蔡志遠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被 告 賴萬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17-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