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65號原 告 蔡政峰法定代理人 葉輝煌
蔡淑娟原 告 王麗華
蔡志遠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被 告 賴萬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65號原 告 蔡政峰法定代理人 葉輝煌
蔡淑娟原 告 王麗華
蔡志遠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被 告 賴萬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