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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9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39號原 告 林肇榮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被 告 蔡東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仁棠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裁判日期:201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