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上訴人 即原 告 林秀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周軒、周昂、周揚間請求確認繼承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32,0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5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