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林聰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洪秀篫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51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6,4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家事法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