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反請求原告 張讚里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
徐明珠律師反請求被告 莫麗玉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複 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17日上午10時,在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請兩造陳報關於反請求原告所有之彰化縣員林市○○○段63
6、670、675、676、643、642地號土地之價值如何計算?有無必要送請鑑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