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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7號原 告 劉筱蘭原 告 蕭清溪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複代理人 呂家瑤律師被 告 鴻侑金屬有限公司被 告 敦得金屬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蕭離被 告 蕭詹叁被 告 蕭美樺被 告 李淑瑜前列全體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2018-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