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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11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116號原 告 唐志建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被 告 黃建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萬玖仟柒佰零肆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黃建富為原告唐志建之妻舅,因原告名下已有數筆不動產,故為節稅於民國103年7月其友人呂茂元告知本院103年度司執辛字第18776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標的即坐落彰化縣○○市○○段○○○○○○號及其上建物1182、1144(含共有部分1185建號)拍賣時,原告之妻黃美珠即建議以其弟即被告黃建富之名義應買,原告同意後乃委由其妻黃美珠與被告商議以借名方式,由原告出資,借用被告之名義投標,被告應允後,即於103年8月28日以被告名義投標並以總價新台幣(下同)896萬元得標,嗣於103年10月3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系爭房地係由原告出資,由其妻帳戶開立本行支票二紙共計896萬元支付投標價金,借用被告名義向本院執行處為應買後登記於被告名下,系爭房地自承買後均由原告自己管理、使用、處分,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狀亦由原告保管,被告僅為借名人,嗣105年6月上旬起被告無故失聯,原告與被告間之信賴關係崩解,原告以本起訴書狀繕本之送達,作為終止雙方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

三、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參照)。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終止契約不失為當事人之權利,雖非不得由當事人就終止權之行使另行特約,然委任契約,係以當事人之信賴關係為基礎所成立之契約,如其信賴關係已動搖,而使委任人仍受限於特約,無異違背委任契約成立之基本宗旨。是委任契約不論有無報酬,或有無正當理由,均得隨時終止(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8號判決參照)。系爭房地係原告借用被告名義投標應買後,登記於被告名下,於原告以本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終止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後,被告即負有移轉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予原告之義務,是借名登記之無名契約既經終止,系爭房地無任何法律上之原因而登記於被告名下,被告自屬無法律原因受有系爭房地所有權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依不當得利及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予原告。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參、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所發之權利移轉證書、土地及建物謄記謄本、存摺影本、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等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或提出準備書狀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又按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549條第1項、第17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承上所述,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確實為原告所有,而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再者,原告已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表示終止兩造間之借名登記關係,被告亦已於105年7月13日收受原告之起訴狀繕本,此有本院送達回證暨電話紀錄可參,則被告自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返還登記予原告之義務。系爭土地既仍登記在被告名下,對被告而言自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從而,原告依終止借名登記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1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