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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0號原 告 紀明岳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黃文進律師被 告 紀明東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複代理人 莊婷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姓名欄關於「紀名岳」之記載,應更正為「紀明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裁判日期:2017-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