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1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劉文獻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崙專上 訴 人 劉西東

劉庭發劉信佑劉明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7,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善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7-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