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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 告 順惟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哲明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原 告 蔡永慶上列原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黃禹慈律師被 告 裕築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德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複代理人 黃瑋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暴利行為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105年10月31日上午9時30分許,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裁判案由:撤銷暴利行為
裁判日期:2016-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