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號上 訴 人 順惟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永慶○ 號3樓之3上 訴 人 林哲明被 上 訴人 裕築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德上列上訴人因撤銷暴利行為事件,對於民國106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28,2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