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6號原 告 江秀潾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江四合法定代理人 江宏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祭祀公業江四合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江大鼻,於民國106年1月11日訴訟進行中變更為江宏基,此有江大鼻提出之彰化縣員林市公所106年1月11日員市民字第1060000821號函1紙附卷可稽,因被告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尚未依法聲明承受訴訟,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