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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江四合法定代理人 江宏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秀潾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8萬8,1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8,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婷儀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336.89平方公尺(彰化縣○○鎮○○段○○○○號土地面積)×30,000元(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2,798.6平方公尺(彰化縣○○鎮○○段○○○○號土地面積)×35,667元(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1036/10,000=11,388,16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日期:2017-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