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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2號聲明人 即被 告 羅正義訴訟代理人 洪煌村律師相對人 即原 告 謝有吉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李冠穎律師相對人 即被 告 陳益鐐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陳榆強上列聲明人對於相對人就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鑑定人一事,聲明拒卻鑑定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聲明拒卻鑑定人,應舉其拒卻原因向選任鑑定人之法院或法官為之,並應釋明之,此於法院囑託機關為鑑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1項、第332條第1項、第2項、第340條第2項分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就分割方案中共有人之間相互補償金額有鑑定之必要,經相對人均聲請由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聲明人具狀表示不同意原告所指定之鑑價機關,請由均院另行指定等語,並未釋明拒卻原因,且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客觀上並無可疑為不公平偏頗鑑定之情形,是聲明人聲明拒卻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經核無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17-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