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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監宣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331號聲 請 人 許麗梅相 對 人 蔡登燦關 係 人 蔡翔昇

蔡怡吟蔡婉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於107年2 月8 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之地號建號欄所載,應更正為「雲林縣○○鄉○○段○○○○○○○○○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裁判日期:2018-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