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5號聲請人即破產管理人 陳献章會計師上列聲請人因泰旺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破產管理人製作如附件所示破產財團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按第1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泰旺有限公司業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在案,聲請人為其破產管理人,其破產財團之財產,扣除財團費用、破產管理人報酬,並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附件所示,爰聲請認可並公告附件所示之分配表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佳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