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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29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54號債 權 人 許泰山上列債權人許泰山因與債務人葉宏一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泰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述,修繕工程時間為「民國106年2月13日起至民國106年2月23日止」,則共計11天,而非10天,請查明是否有誤繕之處並具狀更正之。

二、請陳明與債務人間是否有約定清償工程款之時間,並釋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6年2月23日起算之依據。

三、請提出債務人葉宏一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正本1份及繕本7份。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7-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