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65號聲 請 人即清算 人 吳盈進上列聲請人聲報社團法人台灣自行車協進會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報就任社團法人台灣自行車協進會之清算人,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6日經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8號准予備查,因該公司已清算完結,為此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按法人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清算人不得於申報期限內,對債權人為清償;而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總會承認;總會得另選檢查人,檢查前項簿冊是否確當;簿冊經總會承認後,視為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總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民法第41條準用公司法第327條、第328條、第331條第1至4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社團法人台灣自行車協進會之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8號卷可資為憑,本件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惟未檢附其於完結清算時清算人所造具之財務報表(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後,並提請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106年11月15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聲請人具狀表示因會員人數眾多,無法於期限內召開會員大會並補件,欲聲請補正期限至106年12月31日止,則聲請人尚未踐行上開程序即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本件聲報完結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依前揭規定本件聲報完結應予駁回。聲請人應踐行相關程序後,附具各項簿冊經監察人審查後,並提請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再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